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凯发天生赢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权属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河渠、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需经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本辖区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予以公告。
附件:沧州市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沧州市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堤脚外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脚外5m调整。
堤脚外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脚外5m调整。
堤脚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脚外5m调整。
管理范围线与滏阳新河右堤管理范围划界线重合。
堤外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左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脚外不小于5m,局部可按不小于堤外脚0m调整。
堤外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堤外脚外5m。新筑堤按堤外脚外10m。
堤外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不小于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堤外脚外5m。新筑堤按堤外脚外10m。
堤外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不小于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不小于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脚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吴桥、东光、泊头、南皮、沧县、运河区、新华区、青县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顶中心线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弃土堤外脚,不规则区域上下游平顺衔接。穿村段至弃土堤内肩外不小于5米
沿线无滩地的(东关闸以上),以河口向外延伸39m,如防汛抢险道路在39m之外,则调整至防汛抢险道路外侧;有内滩地的(东关闸以下),以堤顶道路中心线m为管理范围。
有规划、复堤地段,按规划堤外不少于5m。
堤外脚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弃土堤外脚,不规则区域上下游平顺衔接。穿村段至弃土堤内肩外不小于5米
沿线无滩地的(东关闸以上),以河口向外延伸39m,如防汛抢险道路在39m之外,则调整至防汛抢险道路外侧;有内滩地的(东关闸以下),以堤顶道路中心线m为管理范围。
有规划、复堤地段,按规划堤外不少于5m。
堤外脚外27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堤外脚外5m调整。
献县、泊头、河间、沧县、青县、黄骅
河口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河口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不小于河口线m调整。
河口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不小于河口线m调整。
河口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与子牙新河右堤的外侧管理界线重合。
河口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河口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不小于河口线m调整。
河口外2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不小于河口线m调整。
河口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河口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弃土内肩向外3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内肩外6m调整。
弃土堤外脚,不规则区域上下游平顺衔接。穿村段至弃土堤内肩外不小于5米。
弃土堤外脚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弃土堤外脚,不规则区域上下游平顺衔接。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弃土堤外堤脚,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规划堤外脚外不少于5m调整,没有堤防的按河口外不少于3m调整。
弃土堤外脚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弃土堤外堤脚,不规则区域上下游平顺衔接。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m调整。
弃土堤外堤脚处,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规划堤外脚外不少于5m调整,没有堤防的按河口外不少于3m调整。
弃土堤外堤脚处,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规划堤外脚外不少于5m调整,没有堤防的按河口外不少于3m调整。
弃土堤外脚外10m,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外脚外5m调整。
距弃土堤外坡脚1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内肩不小5米调整。
距弃土堤外坡脚1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外坡脚调整。
距河岸口线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河口外3米调整。
距弃土堤外脚1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内肩不小5米调整。
距弃土堤外脚1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内肩不小5米调整。
距弃土堤外脚1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内肩不小5米调整。
吴桥、东光、南皮、孟村、盐山、海兴
距弃土堤外坡脚5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外坡脚调整。
河口至堤外脚(153米),村镇段自上河口向外37 米。
距弃土堤外坡脚3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国有范围(防汛抢险道路外侧)调整。
距弃土堤外坡脚5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弃土堤外坡脚调整。
河口至堤外脚(153米),村镇段自上河口向外37 米
距弃土堤外坡脚30米,其中临城镇、村落段按国有范围(防汛抢险道路外侧)调整。
距弃土堤外坡脚5米,无弃土堤段为河口外10米
河口至堤外脚(108米),村镇段自上河口向外33米
距弃土堤外坡脚5米,无弃土堤段为河口外10米。
备注:1.村镇段、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如需局部调整,在满足河道规划及相关要求下,可结合城乡规划适当调整,由县级政府公告报市政府备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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